
人社行业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3〕214号)。
补贴范围及对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是指从毕业前1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之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补贴标准及方式:
①技能培训: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不超过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分类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②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分为创业能力补贴和后续跟踪服务补贴两个阶段,创业能力补贴阶段每人补贴标准不超过800元,后续跟踪服务补贴阶段每人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创业培训每人补贴标准合计最高不超过1300元。具体标准按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
2.鼓励创业“贷免扶补”
政策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
政策要点:“贷”为首次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即对2009年1月1日后工商注册的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提供每人不超过5万元(其中女性不超过8万元,大学生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免”对首次创业人员创业实行“四减免”。即①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②给予税收优惠。③创业者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免反担保。④创业小额贷款2年内免收利息。“扶”对首次创业人员实行“一条龙”帮扶。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和培训帮扶,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导师帮扶,跟踪服务帮扶。实施“1+3”跟踪服务,即:每1名享受鼓励创业免扶补”政策的创业人员,有1个承办单位负责服务,1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1名创业导师负责帮扶指导。“补”对首次创业成功人员提供创业补贴。即对首次创业人员创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招用我省一定数量的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对参保人缴费和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照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
补贴范围及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按照规定缴费的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以及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给予补贴。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依据:《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20号)。
参保对象:年满16周岁(非在校生),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5.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
补贴范围、对象、标准及方式: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政策依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云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3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68号)。
补贴范围、对象、标准及方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