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业政策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农村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
对象条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供养内容:①提供基本生活条件;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③提供疾病治疗;④办理丧葬事宜。
3.农村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主要为具有当地户口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居民、藏区困难居民、低保边缘人群、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救助内容:①资助参合。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救助对象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及相关优惠政策。资助参合标准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标准进行全额资助参合;农村低保对象、25个边境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边境一线农村居民,以及经批准的迪庆州除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外的农村居民,按照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合,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②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实施“零起付线”救助。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救助对象自负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民政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年救助总额上限标准。救助对象个人的年救助总额上限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③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自负部分由民政部门进行分类救助。
4.新农合4种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医疗救助
①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
救助对象:对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明确诊断患有重性精神病,当年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
支付标准:实行定额包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90%比例进行报销(包含大病补充保险),其余10%由个人自付。民政救助对象中农村五保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全额补助,基本实现免费治疗;城乡低保、城镇“三无”人员、福利院供养孤儿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70%;低保边缘户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予以补助50%;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兵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予以补助60%。
②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适用对象:0-14岁参合儿童。支付标准:新农合按住院定额标准70%予以结算,民政救助资金按定额标准20%-30%分三类进行救助:一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住院定额费用30%进行救助;二类:农村低保对象按定额费用25%进行救助,其余5%费用由个人承担;三类:其他对象按定额费用20%进行救助,其余10%费用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