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民行业政策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1)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实行后期扶持。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连续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后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一次性核定。新建水库移民人口核定每年上报一次,核定工作由工程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户籍管理等有关部门配合移民部门进行。
(2)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扶持。为妥善处理好移民与安置区原住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国家和省加大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使安置区原住村民在政策实施中也得到实惠。同时,水库建设中涉及的“淹地不淹房”人口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通过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解决。扶持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以及生产开发。扶持对象: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标准:根据省下达的库区基金和后期扶持结余资金规模从省核定的五年规划中确定年度计划实施项目。年度到位资金规模不定。项目申报程序: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按照需要与可能、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编制规划。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审批。项目申报自下而上,并按规模分级审批。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改善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问题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97号)
为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较差,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对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区实行项目扶持,重点解决小型水库农村移民安置村(组)“五小水利”、饮水安全、村庄道路、产业培育、劳动力培训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项目以小型水库移民集中安置村组为基本单元,优先解决移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急需的困难问题。项目需由县级编制五年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我市从2007年起每年筹集到的资金为1000万元左右。项目实施从2015年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