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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政策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20

水利行业政策

1.农田水利和农村人畜饮水

政策依据:《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和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的意见》(云水农〔2014〕13号)。

项目申报条件:

①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申报要符合《云南省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对已列入国家大中型灌区改造规划,以及规划纳入中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实施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项目主要用于已建灌区渠系渗漏、垮塌、病险严重等影响效益发挥的“卡脖子”渠段的改造、修复和配套,解决渠系工程设施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问题。其中,山区五“小水利”项目申报要符合《云南省山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规划(2010-2015年)》,重点支持雨水积蓄利用,小型水源建设,以及小渠道、小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兴建、修复、配套和改造。

②农村人畜饮水项目申报要符合相关要求,对已列入《国家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项目主要用于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或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修复、提升和改造。

③单个省级小农水项目申请投资应不高于200万元,其中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灌溉面积应不超过02万亩;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应以单个工程为申报.单元。

④省级小农水项目申报除有项目建设方案外,必须附有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的原始材料,并将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⑤项目申报须附有逐级申报文件。

2.“爱心水窖”

政策依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爱心水窖”解决饮水困难的意见》(云发〔2012〕16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爱心水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水农〔2013〕35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爱心水窖”建设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云水农〔2014〕92号)。

项目申报条件(建设范围):

①生活用“爱心水窖”建设范围:重点解决从未列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农村供水设施没有覆盖的山区半山区;对国家已安排投资建设过农村饮水工程,在近年连续干旱中地表水、地下水缺乏或开采利用困难,通过水文、地质论证确属自然原因导致水源枯竭、原建供水工程难以继续利用的,经审查论证可列入建设范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饮水困难问题,不在建设范围,应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②生产用“爱心水窖”建设范围:未列入国家及地方大中小型灌区建设规划;耕地零星分散,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缺乏地表水源或地表水引(提)水成本高的地区。其他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支持范围,已列入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等建设规划,投资渠道明确的小水窖工程,应纳入整合资金建设“爱心水窖”范畴。

   ③申报主体。“爱心水窖”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是农户或联户。申报前,应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等方式,向受益农户介绍工程的建设内容、投资及筹资方案、运行管理方案等情况,广泛征询受益群众意愿并获得用水户支持,并公开(公示)投工、出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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